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2:49:45百科知识库

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思想文化宣传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对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提出了原则要求。在我国,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是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这些部门和单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从党和国家赋予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任务看,向公民普及和宣传国防知识,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是它们的一项重要职责。国防教育是一项覆盖全社会的教育活动,它不仅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也要求党和国家的思想文化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工具的重要作用,创造浓厚的爱国、爱党、爱军、爱社会主义的社会氛围。思想文化宣传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在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应当明确各自的任务和分工,有组织、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及国防知识,宣传国防精神,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根据当前国防教育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文化、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防教育题材的选材和创作工作,要多出思想性和艺术性统一,具有强烈吸引力和感染力,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优秀作品;大众传播媒体要加强国防时事的宣传,突出对国家安全形势、国防政策和国防领域中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增加国防教育优秀节目和作品的播放。近两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一些地方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国防教育网站,登载和发布国防教育信息,向人民群众宣传国防知识,这是一种新的国防教育的途径和形式,根据国防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对这一新事物的引导、扶持和管理,促使其健康地发展。

在宣传和普及国防教育活动中,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把普及国防教育同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同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起来,使国防教育贴近人民群众,贴近社会生活,增强国防教育对公众的吸引力、感染力,使人民群众在耳濡目染和潜移默化中受到生动深刻的国防教育。

本条第二款对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开展国防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设区的市”是指较大的市;“报刊”主要是指综合性的报纸和刊物。在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是党和国家的宣传工具,是密切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在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人民群众进行思想道德和科学知识教育方面,比其他媒体更有权威性,也负有更重要的责任,国家对这些媒体开展的国防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绝大多数都设有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节目和栏目;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多数也设有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节目和栏目。这些节目和栏目在各地开展的国防教育活动中,发挥了舆论宣传的主导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条第二款根据国防建设的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这是一条硬性规定。按照这条规定,从中央到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已经开设国防教育节目和栏目的,应当持之以恒,继续办好;没有开设国防教育节目和栏目的,应当尽快开设。在落实这项规定上,不能有任何的例外。当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开设国防教育的节目和栏目的名称及具体编排,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自行决定,在这方面国防教育法没有统一的要求。不设区的市和县、乡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报刊是否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国防教育法虽然没有硬性规定,但根据本法积极鼓励和提倡的立法精神,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国防教育节目和栏目,积极开展国防教育的宣传和普及活动,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国防教育。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面向社会大众,其国防教育应当着眼于在人民群众中普及国防知识,使每个公民熟知依法享有的国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国防义务,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从国防教育的实践看,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在开展国防教育的宣传方面,还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作为党和国家的宣传工具,向人民群众普及和宣传国防知识,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无条件履行。这种责任也是党和国家实现其组织全民国防教育职能的重要体现。虽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这种权利不能影响其承担的责任,更不能影响其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宣传任务。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在有关国防教育的宣传中,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不能只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第二,对公民进行国防教育宣传,必然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情况,对于这方面的情况,有些是可以公开报道的,有些是不宜和不能公开报道的。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进行国防教育宣传,包括向媒体提供宣传题材和信息的部门、单位及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保密规定,严格遵守纪律,防止失密和泄密,避免给国防和军队建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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