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2:49:21百科知识库

国防教育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以及对组织实施国防教育基本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源于《国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它是依据党和国家关于开展国防教育的号召和要求,对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防教育的发展规律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明确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和组织实施的基本要求,对于新形势下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推动国防教育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国防教育的方针是“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究实效” 

“全民参与”是由我国国防的全民性所决定的。中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人民群众是建设强大国防最深厚的力量源泉。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中国共产党在历次革命战争中,能够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创造出战争史上以弱胜强的奇迹,靠的就是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人民战争的强大威力。新中国建立后,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党和国家按照人民国防人民办的思想,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兵于民的方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建立起了强大国防。全心全意地依靠人民群众,是我国国防的最大优势。我国国防的全民性,决定了我国的国防教育必须以全民为主体,必须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让国防教育真正成为武装全民、贯穿全社会的教育活动。

“长期坚持”是由国防建设的长期性所决定的。国防教育是与国防相生相随的,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国防建设需要国防教育为其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既需要国防建设服从于经济建设的大局,又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国防为经济建设的发展创造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这种情况决定了加强我国的国防建设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为了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共创辉煌,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力量,全民国防教育必须长期坚持下去。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长期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和平环境中,人们远离战争的硝烟,很容易放松警惕,滋生和平麻痹思想;也很容易沉醉于和平景象,甚至出现“抓了经济、忘了国防,进了市场,丢了武装”的现象。为了使人们珍视和平,不忘战争,关心国防,为了在人民群众中筑起牢固的思想防线和心理防线,必须把全民国防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常抓不懈。

“讲求实效”是对一切工作的根本要求,对国防教育又有特殊的意义。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的固本工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打牢国防建设的基础,来不得半点的浮飘,必须扎扎实实地抓好国防教育。进行国防教育需要营造一定的声势,需要组织大量的活动,这一特点也要求国防教育在讲究形式的同时,更要讲求实效。“讲求实效”就是要求真正务实,真抓实干,不图虚名,不作表面文章;就是要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紧密联系受教育者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切忌形式主义;就是要本着对国家、对国防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国防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国防教育的原则是“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是指国防教育的时机和方法。经常教育是在日常生活中对公民进行经常的、形式多样的、生动活泼的国防教育,如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文艺演出、文学作品、板报宣传等对人民群众进行耳濡目染的教育。这种教育渗透在人们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能够产生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集中教育是在教育的时间和受教育的人员上相对集中、有组织地进行的专门教育。如在全民国防教育日或者其他特定的节日、纪念日集中进行专题性国防教育;组织学生进行军训和少年军校活动;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训练;在征兵工作期间进行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教育,以及针对国防领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集中进行专项教育,等等。由于这种教育是作出专门安排,集中时间和人员进行,因此,能够深化教育的内容,教育效果也比较直接。在国防教育中,注重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可以使国防教育不受时空、地域的限制,使每一个公民都能经常接受国防教育,并在集中教育中深化教育的成果,从而提高全民国防教育的整体水平。

“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是指国防教育的对象和内容。普及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着眼于在全体公民中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国防观念。重点教育则是在普及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有所侧重地进行教育。如各级领导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民兵、预备役人员是国防的后备力量,他们都属于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对这些重点对象的国防教育,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上应当与一般群众的普及教育区别开来。在国防教育中,注重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既可以使国防教育惠及全民,覆盖全社会,也可以使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在接受国防教育中突出重点,收到实效。

“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是指国防教育的方式和途径。理论教育重在使公民提高对建设和巩固国防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并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行为教育侧重于使公民掌握必要的军事技能,增强体魄,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能力。在国防教育中,注重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的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理论教育为人们支持和参与国防建设提供了方向和动力,行为教育则为人们支持和参与国防建设提供了正确的行为模式。两种教育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从而不断提高人们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综合素质。

三、开展国防教育的基本要求是“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如前所述,我国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每一个公民都应无一例外地接受。但由于每个公民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所承担的国防义务和责任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国防教育不能搞“一刀切”,在教育内容上不能千篇一律,而应当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分类组织实施。根据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总结,国防教育的对象大致可以划分为六类,即各级领导干部,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中、小学生和普通群众。对这六类教育对象,应当按照他们与国防的关系特别是国家对他们所承担的国防义务和责任的要求,分别确定国防教育的内容,并采取相应的形式和必要的措施,分别组织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全民国防教育搞得更深入、更扎实、更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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