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2:33:16百科知识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预算经过本级人大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以后,应当严格执行。为了监督预算的执行,预算年度终了要进行决算,审查预算编制是否有不足之处,政府是否违反了预算规定,以便在审批下年度预算时予以防止或者纠正。由于预算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客观性等特点,为了深化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审查采取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办法,即在全面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同时,对预算有重要影响的内容作重点审查。监督法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第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是预算法明确规定的预算原则。所谓预算收支平衡,是指每一预算年度内,预算的支出应当与预算的收入大体相等。预算收支平衡的基本要求是预算支出不应超过预算收入,即不列赤字。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性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法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对于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预算收支平衡情况是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源总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所有的支出需要,必须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保证重点支出。因此,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是预算支出编制应当遵循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既要全面照顾,保证各项事业的正常发展,又要适当保证重点,确保重点问题重点解决,以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保证资金到位。因此,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时间也是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预算是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的,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出现预算超收的情况,即实际收入超过计划收入。在预算超收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多办事以及办原来没有能力办的事情。但是,预算超收收入及其安排和使用,毕竟没有列入年初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内,所以应当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规定,中央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弥补中央财政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国务院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决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决算组成;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只有部门预算制度严格、完善,才能保证整个预算科学、规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不严格执行预算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不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者不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等。因此,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也是重点审查内容之一。

第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即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同时,建立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所谓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补助,目的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财力,保证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实施,以及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不同预算级次的财政收支,领域宽、数量大,近年来规模持续扩大。目前,财政转移支付有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贯彻均等化原则,给予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的转移支付项目,其特点是严格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不规定具体用途,是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的资金使用。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委托地方政府代理事项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其特点是专款专用,有相当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求地方财政配套。专项转移支付范围较多,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革命老区、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等。据统计,2012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538347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147118亿元,专项转移支付1879152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对地方转移支付117946亿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属于本级预算的支出,也是一项重点审查内容。

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提出,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够完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要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六,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一般采用决议的形式予以批准。有些预算批准决议,对组织预算收入落实的措施,确保重点支出的资金到位以及执行预算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指导预算执行的重要文件。如2012年3月1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批准了2013年中央预算,并明确指出,“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中则提出,为更好地完成2013年预算,做好财政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了完善有利于转方式、调结构的财税政策,注重民生投入的使用绩效,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建议。因此,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也是重点审查的内容。

此外,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国债余额是中央财政在以后年度必须偿还的国债价值总额,包括中央财政历年的预算赤字与预算盈余相抵后的赤字累计额、向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借款统借统还部分以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发行的特别国债的累计额。我国从2006年开始实行国债余额管理,将原来每年由全国人大审批国债发行规模的做法,改为审批控制国债余额的办法,同时中央不再代地方发债。国债余额直接反映财政收支平衡状况,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在一些地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本级财政支出安排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在一些边远、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一些地方财政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地方财政对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预算编报不完整;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交叉重复,分配制度不够完善;多头对下,打乱了正常的级次和渠道,造成各级次支出不真实,不利于管理和监督。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对中央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的6月以联组会议的形式对中央决算开展了专题询问。为增强监督实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以往在6月份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中央决算报告时一并审议当年前5个月预算执行情况的做法,改为在8月份会议上专门听取审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及预算决议执行情况、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情况、重点支出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同时加强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建立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制度。

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中提出,要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将所有政府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健全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和其他各项预算之间功能清晰、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科学、统一、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预算科目,细化预算编报内容,增强预算的透明度。细化政府性基金预算,清理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严格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增加用于民生的支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坚决制止一些地方违法担保承诺或违规融资行为,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加强债务分析,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加快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共享机制,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依法加强收入征管,防止违规减免和征收“过头税”。加强预算执行审计,切实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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