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主要与“立法宗旨”有关,全文内容如下: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上会权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上会权利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劳务派遣的特点,导致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参加工会,本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加和组织工会,利用集体的力量争取自身合法、正当权益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被派遣劳动者因为其自身地位及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关系的特殊性,其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更应该得到强调和保护。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均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本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无论是在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在用工单位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实践中,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的情况比较特殊,劳务派遣单位由于将职工都派遣出去了,职工很分散,所处的环境又不同,因此很少有组建工会的,即使组建了,工作也很难开展。同时,劳务派遣工尽管在用工单位工作, 但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劳务派遣工一般也不被允许参加用 工单位的工会。正是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本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是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还是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适用注意事项: 作为工会会员,理论上应当只是一个单位的会员,如果在派遣单位参加了工会,就不一定在被派遣单位参加工会。为了更好的解决觖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的问题,全国总工会应当在本法实施后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同时工会也应当依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