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主旨
本条是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必须改变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实行政企分离。这是为了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通过立法、执法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通过平等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强化行政执法职能,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本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职能有关的经营性活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本法设定的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与行政执法职能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强化行政执法职能,杜绝由于利益驱动造成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