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任争议的处理是职位聘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聘任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予以解决是比较妥当的。同时,在机关用人制度中引入仲裁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机关的依法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个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利于充分保障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仲裁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从字义上解释,“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居中公断之意。“仲裁”的英文为arbitration,又称公断,表示由第三方在双方之间进行裁断。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这一定义可归纳出仲裁的基本特征: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体,即仲裁双方当事人及仲裁人。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裁断。
(二)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可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海事纠纷、劳动纠纷、人事争议等。
(三)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尤其是与诉讼相比,仲裁赋予当事人以更多的自由,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在涉外仲裁中,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等。所以,仲裁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可以避免诉讼中的繁琐程序,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可以及时处理争议同时节省费用,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冲突从而防止影响日后正常的商业交往等等。这些优点都是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诉讼所不具有的。正因为如此,仲裁越来越成为受欢迎的解决争议的良好方式。
仲裁因其优点被适用于许多领域和不同方面。在一国之内,仲裁既适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也适用于解决劳动纠纷和其他行政纠纷;在国际上,仲裁适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也适用于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由于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和方面,加之各国国情不同,在仲裁的立法和实践上存在着许多差异,有些甚至是实质差异。在我国,据统计,有15个法律、80多个行政法规、230多个地方性法规对仲裁作了规定,主要涉及的领域有: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消费纠纷等。国内各仲裁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了大量纠纷,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法律、经济秩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培养了一批有较高业务素质的仲裁人员。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首先要合法。仲裁的自主特征导致了法学理论对仲裁的依据,即仲裁是否须依法裁决的分歧,进而导致制度上的不同安排。例如,德国和日本在法律上对仲裁员是否必须依据法律作出裁决未做明确规定,但两国可请求撤销的裁决都未包括实体法律上有错误的裁决,据此可以推断,仲裁员不必一定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仲裁员可以按照商业习惯、诚信原则或者正义原则作出决定。但仲裁员所作的裁决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在学理上,德国学者普遍认为,在仲裁协议无规定的情形下,仲裁员应当适用法律。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本条第二款规定,人事争议仲裁要坚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这种规定,既考虑到了我国仲裁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照顾到了仲裁的特点。
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人事争议仲裁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机关代表和聘任制公务员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庭、仲裁员制度。仲裁委员会组成的公务员主管机关、用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三方代表的原则,体现了仲裁委员会构成的广泛性,可以保证仲裁工作的客观公正。至于办案实行仲裁庭、仲裁员制度,则是仲裁案件的通行制度。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限和裁决的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超过六十日,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案件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