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有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工资的功能和作用。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其劳动成果所获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收入。通常分为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两种。公务员的工资,是指国家根据按劳动分配原则,分配给分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
建立合理、科学、公平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工资的保障、激励、调节功能具有重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证公务员本人及赡养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其安心工作,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工资作为公务员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经济来源,必须要能够解决公务员自己及全家必需的生活开支,以维持公务员健康的体质,使公务员能精力充沛地从事所承担的工作,并对其家庭在生活上有一个比较妥当的安排,使其不因家庭生计而分散精力。因此,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不仅仅是公务员个人及家庭生活消费问题,而且关系到党政机关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效能能否得到充分地发挥。
2.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有效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富有竞争作用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将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建立在对个人物质利益的关心基础之上,给其合理的工资报酬,使公务员认识到,对于他们的工作和劳动,国家给予了承认并给予足够的报偿。
3.吸引各方面人才加人公务员队伍,为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条件。运用工资的调节功能吸引各方人才竞争公务员职位,是一项非常有力的措施。工资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能产生一定的调节作用,调节着人才市场和人才资源的流向。国家利用工资这一经济杠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立公务员工资制度,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成为具有吸引力的职业,势必将保持各个机关足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把社会各方面的优秀人才适量地吸引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
二、公务员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关于实行统一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在本法的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差距很大,应当允许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附加补贴,以体现不同地区收入差异的客观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再一种意见提出,目前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不统一,同一地区的不同机关、不同部门的工资差距比较大,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各方面都比较关心。现行工资制度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也都各有一定的道理,应当逐步加以解决。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慎重研究。最终,立法机关确认了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的工资制度,并建议国务院在制定具体的工资改革方案时,充分考虑各方面提出的意见。
本法没有详细规定公务员基本工资制度的具体内容,目的是要为将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留下空间。目前,人事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配套的改革政策。从本章有关条款的精神来看,未来工资改革的主要方向将是:归并简化现行基本工资结构,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实行级别与待遇挂钩,向基层公务员倾斜;在清理、整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实行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向艰苦边远地区以及特殊岗位、特殊人才倾斜。
三、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是劳动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确定公务员工资所应遵循的原则。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公务员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难以计量,劳动时间就成为其基本的计量标准,公务员实行计时工资制也就顺理成章。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必须实行同工同酬。不同的公务员如果在同样的职位上完成了相同的工作任务,或者不同职位但职务和级别相同的公务员如果完成了相同的工作任务,其工资应当相等。
贯彻按劳分配,就是要体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少劳少得,反对平均主义、大锅饭。这一点在制度设计上,就是要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数量种类都比较多。从级别层次看,从上到下有十二个职务层次;担任相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其资历也有较大差别;不同类别公务员,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也有不同。工资要准确反映这些情况,体现按劳分配,就需要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的工资差距。如果不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就会挫伤公务员的积极性,对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管理都会带来损害。至于工资之间的差距多大属于合理,需要根据全社会的生产消费水平来考虑,既不能没有差距,但也不能差距过大,公务员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都处在相同的消费环境中,因此工资差距不能过于悬殊。按照1993年的工资制度,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的差距不超过五倍。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这个差距是比较小的,需要适当扩大。
四、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定期增资是世界各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行做法。日本的一般职员报酬法规定:“公务员工作优良,满十二个月提薪一次,工作成绩格外优秀者,提前提薪或越级提薪。”1956年,国务院《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强调,要“使升级成为一种制度”,但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切实的施行,有的机关工作人员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未晋级增资,使其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确立了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的制度。增资的途径有以下三个:一是公务员在年度考核称职的基础上每两年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每五年增加一次级别工资。二是随着职务的晋升,相应提高职务工资。三是公务员除正常晋升工资外,国家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消费水平、社会工资水平相适应。1997年7月,1999年7月,2001年1月和10月、2003年7月,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五次调整了工资标准。为了保证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本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增长的机制主要有:一是公务员晋升职务,按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二是公务员晋升级别,按级别相应确定工资;三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应提高工资标准;四是通过工资调查,进行平衡比较,保持公务员工资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平衡。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