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信托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主旨
本条是对委托人的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权。为防止受托人故意或者过失致使信托财产不当减少,遭受损失,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维护信托目的,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委托人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
委托人撤销权,是指当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或受益人利益时,委托人享有的得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委托人撤销权,是使受托人实施的有害于信托财产权益的行为归于无效,是一种形成权。委托人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须有受托人的行为。委托人撤销权是要撤销受托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应当以存在受托人的行为为前提。受托人的行为可以是单独行为,也可以是双方行为。但关键的是受托人的行必须是民事行为,并且为在信托成立后成立和继续有效存在的行为。对于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事实行为,以及尚未成立生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撤销问题。二是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是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使信托财产减少并受到损失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维护信托目的、保护信托财产安全为宗旨,所以,撤销权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撤销权的客体为财产法律关系。对于受托人实施的身份行为,如改变名称,与某人结婚或离婚,指定某人为继承人等,虽然也可能会间接影响信托财产权益,但委托人不得撤销。受托人实施的不作为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劳务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委托人不得撤销。三是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是违反信托目的,有害于受益人受益权的行为。这是撤销权成立的根本条件。如果受托人的行为无害于受益人的受益权,不违反信托目的,则不论受托人行为的性质如何,委托人均不得撤销。所谓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是指未将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对信托财产所作的处分损害了信托目的,或者未以有利于信托目的的实现的方法处分信托财产。所谓有害于受益人权益,是指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包括积极的财产减少和消极的债务的增加),以致使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益受到损害。
委托人撤销权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受托人实施的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和有害于信托受益权的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人民法院根据委托人的请求作出撤销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行为的判决后,受托人的处分行为即发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这种无效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即恢复到无效处分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以消除无效处分行为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按照恢复原状的要求,如果处分行为尚未完全实施,则因处分行为无效而不必也不应再予实施。如果已经完成了处分行为,则应取回处分的信托财产,恢复信托财产的原来状态。二是赔偿信托财产损失。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受托人有过错的,应当赔偿信托财产的损失。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是两项责任,责任主体是受托人,同时,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又是两项请求权,法律上明确委托人的这两项请求权,有利于监督受托人,促使其维护信托目的,保证信托财产安全,保护受益人利益。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效力及于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这也就是说,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信托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该受让人应承担返还信托财产或者赔偿信托财产损失的责任。如果接受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是善意的,即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了该信托财产,则受托人处分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善意受让人取得该信托财产行为的法律效力,对善意受让人取得信托财产的行为不得予以撤销,善意受让人不承担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委托人的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因此法律规定了除斥期间,这就是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