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性质和主要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一般说来,中央银行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信用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国家金融机构。各国中央银行尽管在组织结构和工作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基本特征大体相同,即:一是在国家授权下对国家金融业履行宏观调控职能,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及执行;二是在国家授权下代表本国政府从事一些特定的金融业务;三是负责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中央银行区别于其他银行的特性表现在:它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所谓“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国家货币的发行权。各国银行法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统一控制管理全国的货币发行,并享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所谓“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一般不与工商企业直接发生信贷关系,它吸收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并对他们提供贷款,是“最后的贷款者”。中央银行的交易对象一般是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具体的信贷和结算等业务。中央银行根据银行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存款按一定比例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账户,以加强整个银行系统的后备力量,保证存款人提取。如果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短缺,可以将持有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贴现或者要求抵押贷款,以得到自己所需要的资金,因此说中央银行是最后的贷款人。所谓“国家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代表国家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与外国银行进行交易,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代理国库,代表国家发行债券,掌握国家的黄金和外汇储备,并对国家提供贷款。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被认为是国家机关,是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履行国家金融行政管理的职责。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至“文化大革命”前,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办理信贷业务的经济组织。1979年起,金融体制开始进行改革,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和储蓄业务,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分别以行政法规和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也可称是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次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删去了关于"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增加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内容。关于这项修改内容,国务院在提交本法修正案草案时就对此专门作了说明,即“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人民银行的职责。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保留必要的监管职责。”“在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增加了有关人民银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内容。”
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就曾提到"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金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又一次强调要"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新的时期,新的国际经济发展形势下,社会主义的改革和发展,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风险和挑战,经济全球化将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各种风险和冲击,而金融风险将会极大地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金融防范体系,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抵御各种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是中央银行必须担负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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