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内容如下: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原法第47条的规定,未作修改。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食品添加剂作为商品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符合要求,对保持食品添加剂的品质,保证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食品添加剂标签,指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一切说明。食品添加剂说明书,指销售食品添加剂产品时所提供的除标签以外的说明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指用于包裹食品添加剂以便于储存、销售和使用的塑料袋、纸盒、玻璃瓶等物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一个整体,不得分离。
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规定事项
为明确产品责任主体,保证食品添加剂正确贮存和安全使用,保障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是本法第67条规定的相关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按相关规定的名称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如果相关规定已规定了某食品添加剂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添加剂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食品添加剂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2)成分或者配料表。配料表应该根据每种食品添加剂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如果单一品种或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含有辅料,辅料应列在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之后,并按辅料含量递减顺序排列。(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可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6)贮存条件。(7)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二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三是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字样应当清楚、明显,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以便于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识别,避免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