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等。二是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利害关系,主要是为了保证事故调查的公正性。这里的利害关系有两层意思。
1. 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 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负责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实践中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1. 事故调查组组成时,有关部门、单位中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应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2. 事故调查组组成时,发现被推荐为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人选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该成员予以调整。
3. 事故调查组组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其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将该成员予以更换或者停止其事故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