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释义和立法背景等,以加深对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权利内容的规定。
立法背景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由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无法覆盖广大农村的现实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衣食来源,宅基地使用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这两项制度以其鲜明的福利色彩成为了维护农业、农村稳定的重要制度。正是因为保障功能依然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首要功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问题,必须尊重这一现实,以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
释义
解读本条主要有两点:1、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享有使用权。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根本。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白留山一样,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宅基地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2、宅基地的用途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我国人多地少,只有严格管制土地用途,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才能有效地保护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所以农民取得宅基地,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超量多占,也不得违反有关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在有的地方存在的多占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的情况应当予以纠正。
相关法规
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白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62条第2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