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1:45:19百科知识库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以及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条例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于主要负责人的理解,主要依据施工单位的性质,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总的原则是,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即为主要负责人。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同于其他的生产经营单位,一个施工单位有时会同时承揽几项工程,就会有几个施工现场。针对施工现场的特殊性,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都要对每个工程项目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由他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要选调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全面负责。鉴于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本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相应的执业资格”,目前是指人事部、建设部文件(人发[2002]111 号),规定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对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含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负责人或者其他副职的安全责任,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技术负责人(主任工程师)的安全责任,工区(工程处、厂、站)主任、施工队长的安全责任,工长、施工员、车间主任的安全责任,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并将这种教育和培训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减少、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法制教育四个方面。其中对于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教育制度。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定期培训,特别是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于作业人员的培训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明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针对每一个具体工艺、工种、岗位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以保证整个工程的协调、高效、安全地运转。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必要的资金保障是安全生产的经济基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同于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前者是施工单位自身投入安全生产的资金,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所有的安全设备、仪器等日常维护费用,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有关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的费用等。而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的安全费用,是指对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

4.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一个施工单位有可能同时承揽多个工程项目,会有多个施工现场,既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就需要对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及时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进行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研究,抓紧处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在施工现场的人员,其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任何制度都必须落到实处,才可能发挥作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必须将制度贯彻实施,从而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后,各岗位人员必须遵守,项目负责人有责任进行监督,减少事故隐患。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资金使用的规划或者计划,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资金被挪用。

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施工措施是针对施工安全的专门措施,每个施工现场、每个不同作业环境都不相同,这就需要项目负责人针对工程的特点,组织相关人员制定该工程施工措施,以保证安全施工,并对施工过程中随时出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施工现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如实地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项目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总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对安全施工起着关键作用的人员,因此,本条对他们的安全责任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这对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制度和措施,保证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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