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1:35:44百科知识库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内容如下: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有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因工作失误或粗心大意没有检查出伪劣商品,不能适用本条。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实施了对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为徇私情而故意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是指对法律赋予的应当对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职责不予履行。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有具备“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是指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对犯本罪的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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