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1:29:55百科知识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主旨

本条是对抢劫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所谓“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所谓“胁迫”,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如果不是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对被害人以将要揭露隐私、毁坏财产等相威胁,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暂时丧失知觉而不能反抗的状态下,将财物当场掠走。在这里,必须是由于犯罪分子故意造成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睡熟或者醉酒不醒,趁机秘密取走数额较大的财物,则不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并且实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意图非法占有的行为。

(2)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须是犯罪分子当场使用,才能构成抢劫罪。如果犯罪分子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就取得了财物,除本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外,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反之,如果犯罪分子事先只是准备盗窃或者抢夺,但在实施盗窃或者抢夺的过程中遭到反抗或者阻拦,于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强取财物,其行为就由盗窃或者抢夺转化为抢劫了,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为了有利于执法的统一、、减少随意性、增加可操作性,本条具体列举了犯抢劫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八种情形:(一)人户抢劫的。这里所说的“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人户抢劫,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更为严重的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入户抢劫”进行了界定: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人户抢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进行了界定: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对于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解释,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为抢劫公私财物实施暴力行为,而伤害或者杀害他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军警”,是指军人和警察。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警察,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七)持枪抢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持枪抢劫”进行了界定: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本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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