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1:21:04百科知识库

刑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本条分两款。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管制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管制的期限,最高为二年,最低为三个月。

第二款是关于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刑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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