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虽然只有一句,但承载了相当丰富和厚重的内涵。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一)一些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情况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生命、健康或者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在以下情况,无论致害人有无过错,均应补偿精神损害:高度危险来源造成公民生命或者健康损害;非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用羁押和具结不离境的强制手段、以拘留或劳动履行的方式非法处以行政处罚而给公民造成损害;诋毁美誉、侵害人格尊严和商誉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欧盟制定的《欧洲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第10-301条规定,受到人身伤害,或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近亲中有人受到致死或虽不致命但极其严重伤害的,此当事人也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权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德国民法典》中确立精神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金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2008年8月以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同意婚外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只有当发生非合同的过错责任时,才会产生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具有双重功能,即补偿功能和让受害人获利心理平衡功能。2002年8月以后,德国议会颁布了《关于修改损害赔偿法规定的第二法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重大调整,将第847条的内容并到第253条中,规定:对于非财产损害,只有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才能请求金钱赔偿。由于侵害身体、健康、自由或性自主权而须损害赔偿的,受害者也可基于非财产损害请求合理的金钱赔偿。调整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意义在于:统一了精神抚慰金适用的标准,将不再以合同与非合同、过错与非过错的区分为基础;后又将精神抚慰金适用范围,由限于侵权行为法领域扩展到合同法和危险责任领域;加强了对受害者利益的保护。德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提高痛苦费的金额,对于重大伤情确定痛苦费的,明显慷慨于以前,居欧洲领先地位;二是不再有家庭成员的痛苦费,死者家属作为间接的受害者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有自己的索赔权。柏林高等法院在判例中指出,死者家属“出现严重的精神上的惊吓”绝不是提出非物质伤害补偿的理由,一次事故或者一个关于事故的消息,可以成为要求补偿的理由,条件是它们造成了精神病理学意义上的后果,或者更为严重——导致患了精神病。认定痛苦费所必需的肉体和心灵的伤害,要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事故外科专家、矫形外科大夫以及神经科和精神病科的专家等作出鉴定来认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要综合考虑受害者的肉体和心灵的伤害程度、遭受痛苦的强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受害者自身的年龄、职业、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等。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10条和法院的判例,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导致精神损害的。司法实践中,对侵害其他人身权益导致精神损害的,如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家庭关系等,法官也允许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是侵害财产权导致精神损害的。例如侵害他人祖上传下来的财产,或者他人喜爱的宠物导致精神损害的,法院曾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三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导致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受到精神损害的。但近几年,日本最高法院也判决,即使受害人未死亡,其近亲属受到与受害人死亡时相同的精神痛苦时,该近亲属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总体上讲,日本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宽,请求权人越来越多。日本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对法官裁量时应斟酌的事项也没有限制,主要由法官根据个案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自由裁量。
美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在早期的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依附于身体伤害,只有因身体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发展为一项独立的侵权责任形式。司法实践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一般包括:一是因身体伤害导致精神损害的;二是因性骚扰、不合理解雇雇员以及性别歧视导致精神损害的;三是“旁观者”因亲眼目睹侵权人殴打第三人而受到精神损害,且第三人是“旁观者”近亲属的。例如原告亲眼目睹他的亲人遭受被告的殴打、羞辱和强暴,以致心脏病突发或出现精神方面疾病的,法官一般会判原告受到了精神损害;四是侵犯名誉、隐私导致其受到精神损害,对于这种精神损害,原告只须证明自己、隐私受到侵犯,但这种赔偿一般是象征性的,数额较低。法官决定是否给予精神损害一般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故意或者通过极端骇人的、不可忍受的行为)和受害人是否受到精神损害,一时不高兴不能算作精神损害。以前美国各州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法官或者陪审团根据法官的指示进行自由裁量,为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大,美国现在已有十二个州对精神损害赔偿设置了上限,例如有的州规定,这类赔偿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五万美元。
(二)我国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2001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坏。
侵权责任法制定以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也不能说绝对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如造成被侵权人死亡、残疾的,法律规定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同时又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这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中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值得探讨。在理论上,对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多大争议,司法实践也普遍认可,大多数国家作了规定。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于是否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若扩大,扩大到什么范围;是否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额,若规定,如何规定等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提出,为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应规定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限额。有的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规定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限额不切合实际,也不科学。现阶段宜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由法院依据该原则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赔偿数额。
(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要件及主体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经反复研究,为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为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被滥用,本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侵害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侵权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本条规定,“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
3.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侵害的本人。受到他人侵害致残,或者名誉等人身权益受到他人侵害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时,人身权被侵害的“他人”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他人”是一致的,就是本人。被侵权人由于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国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看还是在理论上都存在争议,有的国家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日本、美国;有的国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如德国。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对于因侵权导致死亡者的亲属是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如:北京发生的“公共汽车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教授女儿”一案,法官考虑到清华大学教授老来得子,在现场亲眼目睹女儿被掐死,售票员的手段特别恶劣等因素,确定了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赋予近亲属的请求权并没有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等。目前,一些省级法院掌握的标准是最高不超过五万元,有的市一般掌握的标准是最高不超过十万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会随之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