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医药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在发展中医药事业方面所应承担责任以及发挥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相关政策制定中作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随着人民群众健康观念的变化和医学模式的转变,特别是“健康中国”建设目标的提出,中医药的独特优势日益显现,不仅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契合了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转型期要求,作为健康产业的一部分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从国际看,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的中医药,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已成为我国对外交流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医药事业的意义如此全面、深远,需要各级政府予以重视并大力发展。
中医药事业包括众多要素,涉及中医药服务机构及人员、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学科发展、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内容。正如中医讲究整体施治一样,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也要着眼有机整体,兼顾各个方面,统筹推进,防止顾此失彼、出现“短板”。
例如,中药材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中医医疗服务的疗效,人才培养关系着中医药学科发展和学术传承。因此,属于系统性工程的中医药事业,其发展需要由各级政府牵头推动。
政府如何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本条第1款作了明确规定: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政策支持是根本,不仅昭示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方向,还直接决定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速度。
例如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为题,专章论述了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健全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中药新药研发、中药资源普查、中医药知识传播与传统知识保护、中医药传承创新等内容,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向与重点。
人才、物资、用地等具体条件的保障,是各项支持政策落地的“有形”抓手,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支持,有利于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与困难。而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首先意味着发展中医药事业是政府的一项职责,同时也是对政府依法履行这一义务和失职追究的一种约束手段。对中医药事业给予经费保障,是政府履行自身职责的一个基本方式,也是“真金白银”的一项措施,将为中医药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除了专门的中医药政策、措施外,很多公共政策,尤其是医药卫生领域的政策,也会对中医药事业产生重大影响。如何让这些公共政策也助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本条的第2款回答了这个问题: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中医药有其自身鲜明的特色,不仅发展中医药事业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也要尊重其特色、符合其规律。因此,要有懂中医药的部门和人员参与到可能对中医药产生影响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中医药主管部门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既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无法适用于中医药的政策内容,又能在政策范围内为中医药积极争取空间。
例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若只以西医西药的标准确定付费项目及价格,将对中医药服务的发展极为不利。又如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中药成药及饮片能否列入、列入多少,将直接影响中药产业的发展,也间接影响着中医药服务的开展。因此,这些重大政策的制定,必须要有懂中医药的部门和人员参加,为中医药发声,争取应有的政策空间。
此外,从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大局看,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对我国整体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的优势,也就是我们常称的“简、便、验、廉”,无论是在着力解决的看病难看病贵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还是在弘扬中华医药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方面,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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