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医药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中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自身的独特优势。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一是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和基本遵循,用以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省级、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我国目前的中医药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在国家和部分省设有专门的中医药管理部门,但在地市和县两级,并没有单独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有的是在卫生行政部门中设有负责中医药管理的内设机构,有的连单独的内设机构也没有。现有的管理体系,不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适应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所以本条明确要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这一管理体系包括国家、省、地市和县四级,以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中医药管理工作。此外,中医药法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1)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2)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3)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中医药服务中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执法责任。做好中医药法的执法工作,也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以适应加强执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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