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0:48:39百科知识库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主旨

本条是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调查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通过开展主动巡视检查、书面审查等监察方式。或者是通过组织或公民的举报、劳动者的投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依法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一般而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案件立案以后,应当认真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可以作为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就首先需要对案件事实避行公正、全面、客观的调查,对案件涉及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取证、核实。

对违法案件的调查规定一定期限。其目的在于督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进行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主观拖延、消极取证等而延误办案。影响对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同时,规定一定的调查期限。也能够使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开展案件调查工作。避免因调查不充分、取证不完全等造成对案件事实调查不清,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基于保证行政执法效率与行政执法公证的考虑。结合当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办案件申的工作经验,条例规定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这里应当注意的是“60个工作日”而非“60日”,工作日是指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

对于一些情况复杂案件的调查,条例也作了延长调查期限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当事人欠薪逃匿案件、需要异地调查案件、非法用工案件、违法行为时间跨度较长案件及其他情节特别复杂案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需要进行大量细致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在60个工作日内不能调查完结的,《条例》规定了30

个工作日的延长期,保证有较充足的调查时间,也督促承办人员在此期间内必须完成调查。

对案件延期调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延期调查案件必须是确需延期的特别复杂案件,符合规定延期的条件;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需要延期调查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延期调查,还需要及时告知投诉人,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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