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章相关条文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主体包括合伙企业、合伙人、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和清算人。本条所谓民事赔偿责任,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或者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对其他主体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所谓罚款,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剥夺其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所谓罚金,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由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事处罚。
合伙企业、合伙人、合伙企业从业人员、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可能侵犯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按照民事法律规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合伙企业从业人员、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行政责任(罚款)和刑事责任(罚金)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在执行罚款或罚金外,可支付民事赔偿的财产很少或者没有了,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本条采用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即上述责任人既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又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合伙企业从业人员、清算人用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财产,应当是其本人的合法财产,对虽由其占有但属于他人的财产以及非法财产,不应当用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