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主旨
本条对《律师法》的调整范围和律师的职责做了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对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本法所调整的律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获取律师执业证书是从事律师职业的必备条件。对于未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受本法调整。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90946.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服务业务。根据本法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人员、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依照本法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2)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和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这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联系主要体现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原则上应当需要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只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之一,除此之外,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还应当满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等条件。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后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这类人员虽有律师资格但还不能称为律师。二是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申请人可以不具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证书就可以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二)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本法所调整律师的一个重要特征。与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相比,本次修正案对第二条作了修改。1996年《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律师法修改过程中,有的提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很多,除了律师外,还有法官、检察官等。1996年《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明确,范围太宽,没有突出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区别,建议修改。为突出律师的特征,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规定强调了本法调整的律师必须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样就可以基本上将本法调整的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区别开,使本法的调整范围更为清晰、明确。
本条第二款对律师的职责做了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律师应当履行三方面的职责:
(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重要职责,也是律师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后,无论是从事法律顾问工作还是从事诉讼辩护或者代理,都应当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较好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代理诉讼法律事务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是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既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律师的重要职责。律师既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律师行业与资本主义社会律师行业的重要区别。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有的律师认为,我拿的是当事人的钱,是当事人养活我,我只为当事人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法院、检察院的事。这种认识完全错误,与本法的立法目的不相符合。为使律师在执业中维护法律正确实施,针对律师执业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本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律师从事的行为,如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等。从事这些行为的,由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制定法律的目的,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个目标需要所有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奋斗。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也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自己的职责。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通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的。
与1996年《律师法》相比,本条第二款对律师职责“三维护”的规定是新内容。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律师的职责,使律师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定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只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律师如果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就不可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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