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主旨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严格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保障基金安全,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之外,还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一、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财政监督。具体工作包括:
1、通过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加强部门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2、通过制定财务制度,规定财务管理行为。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3、审核基金预算和决算等,进行财务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预算规定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规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区、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二、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中一种专门监督形式。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即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近年来,审计机关开展了多次范围不同的审计监督,尤其是2006年和2007年,对县以上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了全面审计,促进了被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清理回收和规范管理。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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