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管执法工作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设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订后为五款,分别对市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街道城管执法机构的设置、乡镇人民政府在城管执法工作领域的职责以及特定区域城管执法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市城管执法部门地位和职责的规定,确定了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于2005年,2015年实现机构单列,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包括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组织本市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局下设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总队),执法总队以市城管执法局名义承担市级层面的具体执法事务。
第二款是关于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地位和职责的规定,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各区、县层面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本市区县层面城管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十个中心城区分批开展区级层面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授权试点区组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并行使决定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进行以市容市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试点。根据市人大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9月20日颁发了《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明确试点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立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各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社会组织的性质,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区级行政机关和法规授权的区级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权。2009年底,市委下发有关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文件,明确了区县城管执法局的主体地位。2011年底,本市再次明确各区、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为区、县城管执法局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局名义承担具体执法事务。
为顺应本市城管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修正案对原第三款内容进行修改,删去了原条款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继续实行在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该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行使职责,但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在辖区内具体活动的“区属街管街用”的模式。
修正案增加了第四款,单独表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城管执法主体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新增的城管执法主体,其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该款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层面城管执法机构的地位和职责,从法律上确认和保障了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城管执法机构的权力,夯实了城管执法系统的基层执法基础,并阐明了该基层执法机构与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关系。
原第四款变更为第五款,是关于在特定区域设置城管执法机构的规定。这些“特定区域”往往是对本市城市管理方面需要具有特殊意义的地区,例如重点景区、重点水域、大型交通枢纽所在地、商业人流密集地区,等等。由于其地理位置特殊,管理要求高,协调事务多。为了适应本市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时需要打破镇(乡)、街道的现有区划,组建专门的地区管理机构对一些特定的区域进行的综合管理。相应地,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除了按照镇(乡)、街道区划设置的城管执法机构之外,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特定区域派驻专门的城管执法机构。例如,根据市政府1997年制定的《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1995年制定的《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制定的《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制定的《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黄浦区政府于2001年制定的《黄浦区豫园商业旅游区综合管理办法》,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这些地区设立了专门的城管执法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城管执法工作。此外,市政府2002年制定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将本市河道管理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并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涉及市管河道的违法行为,为此,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了专门的水上执法队伍,具体承担市管河道内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这些城管执法机构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派出,以派出他们的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派出他们的城管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