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权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的具体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这些权利是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管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活动中当事人参与权的体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款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在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具体包括:
一是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 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对于城管执法部门来说,则是其法定的义务。实施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违反了本款规定。告知的内容包括: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可以让当事人陈述申辩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又便于城管执法部门全面了解案情,综合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是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陈述权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说明和介绍的一种权利;申辩权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的权利。听证权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一项权利。陈述、申辩、听证权的赋予与行使,能够营造出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平等协商、充分说理的氛围,有利于化解误会,减少对抗和强制,并且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会使具体行政行为更加合法、公正,减少错误。
三是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经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或请求后,对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行为;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之后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经向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提出复议后,对其作出的决定仍有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或决定的行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一种法制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于提出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要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变更。法律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可以选择司法监督程序,即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是关于城管执法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组织听证的义务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正确对待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一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是城管执法部门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二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并要根据有关采纳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调整,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三是对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申请,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听证,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的有关听证程序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