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办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增加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同时将原条例的“税率”改为“比例税率”。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根据本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缴纳消费税,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进口消费品的纳税人与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销售消费品的纳税人的应税消费品来源不一样,进口消费品来源自外国(地区),而这些应税消费品合理的成本、利润,材料成本、加工费等,根据其来源国的不同的经济状况和不同的税收制度,各有不同,我国的税务机关很难一一核定,所以进口消费品的计税方法有必要规定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
2.进口应税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办法。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按照该公式计算出来的价格,是应税消费品的含税价格,比单纯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的价格要高一些,符合消费税属价内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性质。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括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的条件包括: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调整;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人完税价格: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人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3.进口应税消费品中,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办法。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关税完税价格与上述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一致。按照该公式计算出来的价格,是应税消费品的含税价格,比单纯的进口数量乘消费税定额税率加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的价格要高一些,符合消费税属价内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性质。
对于实行从量定额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由于其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率,进口数量和定额税率都是客观的,可以确定的,所以没有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故本条只规定了进口应税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