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七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主旨
本条是对原有仲裁机构的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仲裁法在第十条规定了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区,因此,凡是在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区,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其原有的仲裁机构均可保留,但必须按照仲裁法第二章中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如未按规定重新组建,则自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届满1年时,即至1996年9月1日终止。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如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设立的仲裁机构,自1995年9月1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