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9:51:55百科知识库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鲆椋沙鱿嵋榈挠斜砭鋈ǖ恼ㄈ斯胧猓⑶移渌淼恼ǘ钫嘉薏撇1Uㄗ芏畹娜种陨稀?/p>

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后,除经法院审查而驳回和解申请的情况外,应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是否接受和解条件的决议。这是和解程序的实质性阶段。债权人会议接受和解条件,即为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否决和解协议,和解程序即告终结。

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时,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可出席,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至于表决权,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及时、准确、真实地回答债权人的提问。债权人和债务人除对债务人原来提议的和解条件进行具体磋商外,债权人还可以提出新的条件供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考虑。

在各自利益不同的众多债权人参加的债权人会议上,通常不太可能达成各债权人对和解协议草案的一致同意。为了使合理的和解协议顺利通过,以达到设定和解制度的目的,本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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