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企业依法亨有使用权,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的,依法给予以补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国土资源的使用权及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和产品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概念及其政策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是指华侨农场、华侨林场和安置了归侨的国有农垦农场、林场。华侨农场是我国从五十年代起,为安置被侨居国迫迁回国的归难侨而陆续兴办的。由于当时被侨居国驱赶回来的归侨、难侨人数集中、数量大,接待安置归难侨的任务重、时间紧,因此,除了华侨农场外,部分国有农垦农场、林场也承担了安置归难侨的任务。据统计,目前国有农垦农场、林场仍有约7万归难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26号的精神,华侨农场“由中央和省的侨务部门主管(以省为主)的领导体制,改为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目前,华侨农场已基本下放到所在市、县,实行属地管理。
二、关于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依法使有国土资源和拥有的生产材料、经营作物和产品的法律地位
《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及其归侨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土地、山林、滩涂、水面及其自然资源,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是归难侨创造财富的工具和基本生活的物质来源。归侨、侨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归侨、侨眷都应当享有,其合法权益受《宪法》、《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的保护。
三、关于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权益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五倍。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的,是国家用于安置被侨居国政府迫迂回国的归难侨的生产生活的其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及其归难侨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依法亨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各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爱法律规定,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国有华侨农场、林场土地,确需占用华侨农场、林场土地搞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保障归难侨基本生活。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