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不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审批。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补充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例根据《海域法》确立了分类型、分面积审批的审批制度。关于海域使用的审批权限,本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为了防止规避本条例关于审批权限划分的规定,本条例还作了补充规定。
一、关于同一用海项目使用相同类型海域
凡同一项目一种用海类型需要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应当根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整体审批发证,不得化整为零,分多次申请批准,把本应整体提出申请的用海项目分多次提出申请,改由下级政府审批;也不得将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分散审批;分期施工的同一用海项目,可以分期用海,但用海申请必须按照总体设计整体提出。
二、关于同一用海项目使用不同类型海域
凡同一用海项目使用不同类型海域的,要根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需要论证的,必须统一组织论证,根据不同用海类型的审批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分别审批。例如,港口建设涉及填海、围海、港池用海的,应当根据不同用海类型的审批权限,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分别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