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主旨
本条是关于监事会职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财务监督权,即监事会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如查阅公司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核对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会计资料等,发现疑问可以进行复核等。
(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其具体包括: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罢免违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②纠正或者停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当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超越权限行使权利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权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予以改正。
(3)提案权,即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供股东会讨论。
(4)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会的召集、主持。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以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监事会为履行其监督职能,认为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不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均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在公司的运营实践中,如果监事会发现董事会成员有违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进行讨论时,董事会为避免被追究责任,可能怠于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从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无法实现。此次修改公司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这种具体情况,专门在监事会的职权中增加了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这样,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从而更好地实现其监督职能。
(5)代表诉讼权。监事会是公司的内设监督机关,通常情况下是无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的。代表公司的权利应由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机构和人员如董事会、董事长、经理等来行使。但在公司行为针对的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让董事会或者经理代表公司,难以保证公司的利益。因此,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代表诉讼制度,即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有限度地赋予了监事会代表公司的权利。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实现监事会监督职能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对监事会职权做出其他规定。
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立1~2名监事。此时,监事会的职权由这1~2名监事单独行使。
本条虽然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但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也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