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如下: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是受到股东的信任,被委托组成董事会经营管理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谨慎、勤勉地履行对公司的义务,不负股东的信任。当然,当董事由于健康原因、时问不便等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为了保证其权力的行使,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由于董事会审议决定的是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可能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董事委托的代理人应为其他董事,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人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向代理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授权范围等,并由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名。除书面委托书外,其他委托方式,如口头委托、电话委托等无效。董事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理人超出董事的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的,该行为无效。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记明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做出决定的书面文件。董事会在举行会议时,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安排人员记录会?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傩星榭觯ɑ嵋榫傩械氖奔洹⒌氐恪⒄偌恕⒅鞒秩恕⒊鱿恕⒒嵋榈闹饕谌莸取6禄嶙龀鼍鲆榈模Φ倍运鲆榈氖孪睢⒊鱿嵋槎录氨砭銮榭觥⒕鲆榻峁茸龀啥禄峄嵋榧锹肌6禄峄嵋榧锹加Φ庇沙鱿嵋榈亩虑┟员Vざ禄峄嵋榧锹技岸禄峋鲆榈恼媸敌院托ЯΑ?/p>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集体做出,董事也就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董事无论有无过错,董事会决议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每一位董事均应对公司承担责任。只有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方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此外,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也可以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董事未尽忠实或注意义务,致使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其过失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才对公司负赔偿之责。如果董事主张免除责任,则应当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在表决时曾对决议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