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路附属设施保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公路附属设施的含义。根据《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路附属设施是公路的组成部分,对保障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公路附属设施分为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行车和行人的安全和充分发挥公路的作用,在公路沿线所设置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照明设备、护栏、标柱、标志、标线等设施的总称;服务设施包括服务区、加油站、公共厕所等设施;管理设施包括监控、收费、通信、配电、照明和管理养护等设施,包括为保护公路而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路政中队、公路站等基层单位的管理用房。与保护、养护和保障公路无关的其他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公路附属设施,对于那些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由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二、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应根据公路网规划、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流量等确定。新建公路的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设计时确定,其设置由新建公路的投资和收益者即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直接关系到公路行人和行车安全,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与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公路附属设施即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监督,参加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
三、公路附属设施是为保护、养护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而设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义务。与《公路法》相比,本条增加了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禁止性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的危害显而易见,而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假设管道、悬挂物品等行为同样会对公路的安全运行造成不利的影响。实践中,擅自遮挡、利用公路标志、照明设备等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些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公路附属设施应有功能的发挥甚至对公路附属设施自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严重影响了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本条例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公路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