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或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按照本条规定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摆设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活动,造成了公路路面的损坏、污染或者影响了公路的畅通;
2、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在公路上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二、按照本条和本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指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决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下同)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所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设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向违法行为人发出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正在进行的上述违法活动。
2、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的权力。根据本条规定,这种罚款的经济制裁形式不是一种必罚的行政处罚措施。这种处罚措施的行使要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具体情况,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同时,决定是否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处罚,也可以不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决定权完全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同时,考虑到上述违法行为的程度较轻,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后果也不大,本条对罚款的限额的规定较低,但也只是规定了罚款的上限,未规定罚款的下限,既罚款金额只能在5000元以下,不能高于5000元。执行处罚的机关应当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