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主旨
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终止
释义和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实际中因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保,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社保工龄不足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终止。本条作了明确的规定,避免这种尴尬局面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实践中,不仅存在着职工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而且存在着根本就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加以明确。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因为法定退休年龄就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否则有可能导致部分企业的高管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去办理退休手续,给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也不利于年轻人尽快地挑起大梁,甚至影响一些新增劳动者的就业。
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提高年轻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活跃,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论该劳动者是否能够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但是,这也不妨碍有的用人单位愿意继续使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实践中一般是采取退休返聘的办法。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