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9:18:15百科知识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家鉴定组在鉴定时的工作原则、职权和鉴定书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专家鉴定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这项规定是专家鉴定组必须遵循的原则。医疗事故的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由于其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法院作为判案的重要证据,因此,专家鉴定组应本着对病员及其家属负责、对医务人员负责的态度,进行科学严谨的技术鉴定工作。专家鉴定组在进行技术鉴定时,必须依法办事,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对医疗事件作出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在鉴定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等级问题,应当让每个委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进行集中,讨论作出结论。如果意见分歧,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进行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讨论确定的鉴定结论笔录应由出席鉴定会的鉴定委员签名留存。

鉴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以要求该文件的格式要规范,用字用词要准确,结构要严谨,语句简练,条理清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过去对此无统一的规定,此次修订的条例对鉴定书的内容做了统一的规定: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这一部分应当记载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申请鉴定的时间、申请鉴定的理由和陈述的主要意见。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这一部分应当记载申请鉴定的一方所提交的病历材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当事人自己保存的影像照片,各种检查、诊断报告的原始或复印件,证人证言,有关物证。同时要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调查所取得的材料的方式、名称、时间、数量。

3.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这一部分应当记载医疗行为如果违反了有关规定,那么违反的是哪部法律、法规和哪条哪款,由此可公示鉴定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和正确,以提高鉴定书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4.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什么是因果关系呢,因果关系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是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和前提。疾病、过失和不良后果之间的关系应分为三种情况:其一,不良后果是由疾病造成的,与过失无关或本来就无过失存在;其二,不良后果是由过失造成的,与原有疾病无关;其三,不良后果是原疾病和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任一因素的单独作用均不足以造成该不良后果。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后果,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各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数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加害人和疾病发展的共同结果。这一部分应当记载,当事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技术过失,如果存在医疗技术过失,要从医学科学原理的角度分析这一过失与病员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5.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这一部分应当记载病人在接受发生事故的医疗行为之前,原有的疾病、损害及不良生理或病理基础与医疗事故最终后果的形成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医疗过失行为的程度和患者原有疾病的预期后果与最终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过失行为是造成不良后果的因素,则应对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分析,尽可能的将其量化,同时与疾病对后果的原因力的大小进行比较,从而科学和客观的判断行为人应承担多大责任。确认责任程度应根据医疗常规和医学科学原理和规律,设定为无医疗过失的情况下,该疾病预期后果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断。

6.医疗事故等级。这一部分应当记载确认为医疗事故后,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本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定事故不分等级、不确定责任程度的,应视为无效鉴定。应重新组织鉴定,明确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

7.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这一部分应当记载,对于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伤结果,其中一部分仍需要进行持续的医疗和护理,以保证患者基本的生理和功能需求,鉴定组织应当向患者提出合理适宜的、常规有效的、经济实用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以便患者今后有正确的康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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