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六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任期为五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任期为三年。各级人民政府随本级人大换届而换届。
每届人民政府行使职权至新的人民政府产生为止。在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补选和新任的政府组成人员,其任期以本届政府剩余的任期为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职和副职可以连选连任,连任多少届,法律没有限制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