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登记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合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某一特定的权利义务签订的合同。比如某企业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的借贷合同。抵押合同,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担保主债务履行的合同。比如,某企业以自己的厂房抵押,与银行签订的担保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合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可以同时签订,即在一个合同中既包括主债务的内容,又包括抵押担保的内容,也可以分别签订,不论采用哪种签订方式,必须向登记部门提供书面形式的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财产的权属证明,具体表现形式可能是: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运输工具所有权证书等。由于只有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才有权处分财产,因此,提交的权利证书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必须是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