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在:
①都具有客观性。②都具有顺序性。③都具有相对性。④都具有规律性。⑤都具有复杂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故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①范围的特定性。②内容的特定性。
(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①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这是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
②具有上述实在可能性还不能说明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③因果关系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