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内容如下: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主旨
本条规定了留置权适用的范围。
释义和理解
担保法规定,留置权只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也就是说,某类合同发生的债权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可行使留置权,否则不得行使。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托人的合同。它履行的目的是保管某种财产。根据交付保管物品的不同,保管合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一种双务、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是无偿,无偿保管一般不发生纠纷,因此本条中的保管合同是指有偿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形式一般为当事人自由选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等,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93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性说幕跷锘蚵每驮怂偷街付ǖ牡氐悖跷锿性巳嘶蚵每臀酥Ц对思鄣囊恢中椤T耸浜贤鞘导贤K闹掷啻釉耸涞亩韵罄捶郑新每驮耸浜贤⒒跷镌耸浜贤淮釉耸涔ぞ呃捶郑刑吩耸浜贤?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8625.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及航空运输合同等。从运输过程来分,可分为一般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本法规定的运输合同是指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应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加工承揽合同属于双务的、有偿的、诺成的、非要式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它的标的是劳动成果,不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成果,也不论成果在客观上有无财产上的价值均可作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有人认为,留置权的发生,占有人应是债权人,非债权人不能主张留置权。留置权的被担保债权,原则上是广泛的,除加工承揽合同等债权合同外,法律还应把无因管理等包括进去。这些人的理由是,无因管理人在受益人给付无因管理人所付出的必要管理费用前,也有权留置其所管理的受益人的物品,比如,拾得人对拾得物付出了必要的管理费用,那么当所有人 领取遗失物时就应当给付拾得人费用。如不给付,拾得人有权留置,否则会损害拾得人和无因管理人的利益。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尽管都属于合法占有,但无因管理人和拾得人都不是基于合同而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权成立的要件不仅是要合法占有,而且还应是依合同占有。所以留置权的范围排除了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以外的合同。
本法对留置权的范围采取了严格的控制,范围是窄的。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一套有序的市场经济机制还未形成,起步的时候,尽量稳妥一些,以后随着发展,再逐步扩大范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运用前款规定,为逐步扩大留置范围留下余地。
法律虽然规定了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可以成立留置权,但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在留置权条件成立后必然行使留置权,若当事人已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就不能留置该物。例如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在定作人不给付加工费时,承揽人均不得留置标的物,债务人可另行提供与债务价值相当的物作为担保。承揽人也可以依债权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加工费及违约金的诉讼,此约定为本法规定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