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释义和理解
本条界定了拍卖的概念。所谓公开竞价,指买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人数不限,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在拍卖这种买卖活动中,委托人和拍卖人都希望以可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卖出一件物品或者一项财产权利,因此,只要竞买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属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