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具体化。首选,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提示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也通过一系列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而使我们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 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