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7条),没有结婚前订立婚约的规定。因此,男女间成立的婚约只是双方的一种许诺,是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一方要求解除时,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就可以解除。对于服现役军人的婚约在法律上虽然没有予以保护的规定,但在1979年以前,在司法实践中是予以承认和加以保护的。后来,鉴于国内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起来,经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81年1月1日施行了新婚姻法以后,除根据婚姻法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外,对现役军人的婚约不再予以承认和保护。所以,民间女子要求同现役军人解除婚约的,无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也无须经过何种解除婚约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