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般来说,在打官司时,案件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正确和对方主张错误,使自己在争讼过程中处于有利或主动地位或者取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总是千方百计地寻找于己有利的证据,以支持或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在相当一些场合,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实的真实虚假难以辨别,人民法院无法认定任何一个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是否虚假。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确定一种规则来作为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根据这种规则,即使在事实难以认定的时候,也可以使人民法院确定谁能胜诉、谁要败诉。这种规则就是举证责任制度。
举证责任制度基本规则有二:(1)提出诉讼主张的人有责任就该主张提供证据;(2)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不履行举证责任,承担败诉的后果。在有了这种规则的前提下,即使法院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也能判断谁胜谁败。可见,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上规定的诉讼当事人所必须承担的对自己的主张提出的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制度则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在案情真假虚实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诉讼制度。
现在,举证责任这一概念为各国所普遍采用。而在我国,虽然在民事诉讼中一直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在过去的立法中并?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672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粗苯邮褂霉庖桓拍睢?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8409.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行政诉讼法首次使用了这一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负担的。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客观上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因此,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这就意味着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提供事实和法律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原告并不因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