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义务、办证机构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办证对象、办证要求以及婚育证明主要内容的规定。
(一)办证对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状况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根据基层工作实际,为突出服务和管理重点,《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原来的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二)办证时间和凭据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三)办证机构
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四)婚育证明内容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办证机构职责的规定。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本条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条例》第十七条对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