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渊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标志性的刑事诉讼原则,20世纪初萌芽于英国,率先确立在美国。19世纪初,美国的建国者和早期开拓者极力主张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的民主、自由、人权,这些思想充分体现在美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中。美国在建国初期,警察经常采用刑讯逼供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中获得证据。1914年,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威克斯案改变了这种情况,明确在审理被告人的过程中排除非法搜查所获得的证据,是执行《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规定的保护条款的适当方式。首次将排除非法证据与保护被告人的宪法权利联系起来,并最终放弃了“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影响证据的可采性”这一古老的普通法原则。1961年,美国联邦法院在审理马普诉俄亥俄一案中作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定,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各州。此后,美国不断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同诉讼权利联系起来,除了规定违反第四修正案获得的证据需要排除外,对违反第五修正案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的证据也定义为非法证据。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创建了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规则的建立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极大的保护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和控制犯罪两种诉讼价值相互平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