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广告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二)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三)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四)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兽医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五)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六)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不得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
(七)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