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特点是: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即行为主体是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目的具有特定性,即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是为了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