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一般来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诉讼权利能力的基础,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寻求司法保护。诉讼权利能力的开始与消灭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消灭是一致的。就公民而言,其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而开始、于死亡而终止。就法人而言,其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该法人成立、终于该法人终止。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是二者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一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一是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这又决定了两种主体在各自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同,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享有与承担的是诉讼法上的权利义务,民事主体所享有与承担的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