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以及税务机关系统内部监督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为新增加的一条,是为贯彻新征管法第十条。
附:新征管法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含义:本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工作:
一、总局负责制定整个税务系统税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二、建立健全税务系统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机制。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下级税务机关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二) 下级税务机关必须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改正。
三、建立健全税务系统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下级税务机关有权监督上级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行为。
第二,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有违法行为时,既可
以直接向该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也可以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